DRB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,规范信息使用相关事项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使用方针。
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DRB因如下目的使用个人信息。个人信息不会用于除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;使用目的变更时,将采取另寻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。
1. 入职申请文件的接收及管理
- 以入职申请文件的接收及管理,入职相关的各种告知、通知等为目的而使用个人信息。
2. 处理Q&A咨询
- 以确认投诉人的身份及投诉事项、调查事实中方便联系及通知、通报使用结果等为目的使用个人信息。
个人信息的使用及保留期限
1. DRB在收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时已征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、使用期限内使用和保留个人信息。2. 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使用及保留期限如下:
- 接收及管理入职申请文件:1年
- 处理Q&A咨询:1年
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
1. DRB只在“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”明示的范围内使用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在征得信息主
体同意或法律特殊规定等情况下,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2. DRB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况如下:
- 个人信息接受方:关联企业
- 接受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:处理有关关联企业的Q&A咨询
-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:姓名、地址、电话、邮箱地址
- 接受方的保留、使用期限:1年
信息主体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
1.信息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DRB行使如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。
-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
- 错误信息更正请求
- 删除请求
- 停止使用的请求
2. 可以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箱向DRB行使权利,DRB接收后将立即采取措施。
3. 信息主体请求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进行更正或删除时,DRB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,不
使用或提供该主体的个人信息。
4. 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。
5. 信息主体应确保DRB使用的信息不侵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。
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
DRB使用如下个人信息项目:
1. 入职申请文件的接收及管理
- 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日、学历、最终学校名、专业、地址、电话、邮箱地址
2. 处理Q&A咨询
- 姓名、所属、住址、电话、邮箱地址
3. 网络服务使用过程中,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- IP地址、Cookie、MAC地址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不良使用记录等
个人信息的销毁
1.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达成使用目的等,不需要个人信息时,DRB会立即销毁该信息主体的个人
信息。
2. 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达成使用目的,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
续保存个人信息时,将把该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转到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保存到其他保存场所。
3. 个人信息销毁步骤及方法如下。
-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,用无法恢复的方法进行销毁。
- 用纸张文件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,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进行销毁。
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证措施
DRB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如下措施。
1. 管理性措施: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等
2. 技术性措施:安装文件加密程序等
3. 物理性措施:对电算室、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1. DRB为了综合处理个人信息使用相关业务,以及与个人信息的使用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、
处理及损失补偿等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: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- 姓名:Hyeonseok Lee
- 职务:专务理事
个人信息保护经办部门
- 部门名称:经营支援组
- 负责人:Pilwoo Jin
- 联系电话:051-520-9051
2.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经办部门咨询使用DRB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
3.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补偿等相关事项。DRB将立即回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问题。
个人信息使用方针的变更
本个人信息使用方针自2012.3.31起实施。